为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工作,卫生部2009年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可以造成社会功能严重损害。根据《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工作,我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参见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请遵照执行。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可以造成社会功能严重损害。根据《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机构与职责
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有: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1.2卫生行政部门
1.1.2.1卫生部
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
(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逐步扩展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范围,开展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3)组织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5)建立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
1.1.2.2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
(1)制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承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地市级、县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
(4)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5)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1.1.2.3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安排、组建由区域内的地市级及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下同)与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街道和乡镇基层医疗机构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诊疗、双向转诊、社区/乡镇管理和康复工作。
(3)设立地市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精防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人员专业和管理的师资培训。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6)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1.1.2.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和网络。
(3)设立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精防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4)组织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6)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1.1.3医疗机构
1.1.3.1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1)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主要承担:
A.门诊诊疗和急诊住院治疗服务。
B.对初诊严重患者、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转送的急诊患者、司法部门送诊患者、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急诊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C.根据知情同意(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原则,向辖区内县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
D.按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建立至少由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加的社区管理治疗组,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或复核诊断;定期派员到社区(乡镇)检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状况和处理社区管理的疑难患者,调整药物治疗方案,指导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开展患者个案管理。
E.组建应急医疗处置组,承担所在地市的患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设立应急医疗处置专用电话。
F.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根据情况,疑难病症患者的诊疗可以由省级及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
(2)县级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主要承担:
A.门诊诊疗、患者应急状况处置和患者慢性住院治疗服务。
B.对初诊普通患者、由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慢性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C.根据知情同意(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原则,向辖区内县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
D.按所在地市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建立至少由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加的社区管理治疗组,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或诊断复核;定期派员到社区(乡镇)检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状况和处理社区管理的疑难患者,调整药物治疗方案,指导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开展患者个案管理。
E.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县,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以患者急诊住院治疗服务为主。
1.1.3.2基层医疗机构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A.承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并登记、上报县级精防机构;登记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建立健康档案。
B.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导下,定期随访患者,指导患者服药,向患者家庭成员提供护理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社区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实施个案管理计划。
C.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
D.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疾病复发患者。
E.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2)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职责:
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指导监护人落实对患者的护理、康复措施。
(3)乡镇卫生院主要职责:
A.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村医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培训,并对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B.承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并登记、上报县级精防机构;登记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建立健康档案。
C.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导下,定期随访患者,指导患者服药。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社区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实施个案管理计划。
D.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疾病复发患者。
(4)村卫生室主要职责:
A.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线索调查、登记、报告和患者家庭成员护理指导工作。
B.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
C.定期随访患者,指导监护人督促患者按时按量服药,督促患者按时复诊。
D.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1.1.3.3其他医疗机构
对就诊者中疑似重性精神疾病、但未经精神科执业医师确诊者,转诊到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确诊,或联络会诊。
向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确诊的、病情严重的患者。
1.1.4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1.4.1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提出的“各市(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的要求,地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简称“精防机构”)。
地市级及以上精防机构应设在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专科医院中;无精神专科医院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管理责任,并应同时委托一所政府举办的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承担技术责任。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在政府举办的精神专科医院,或者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设立县级精防机构。
(1)国家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
A.协助卫生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全国性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起草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专项经费监督检查。
B.指导下级精防机构工作;开展技术督导和质量评估;定期调查、统计、分析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
C.承担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省级师资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D.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E.承担卫生部交办的任务。
(2)省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
A.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专项经费监督检查。
B.指导地市级、县级精防机构工作;定期调查、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
C.承担地市级、县级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D.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E.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3)地市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
A.协助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起草相关工作要求、实施方案等文件;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B.对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患者应急医疗处置提供支持。
C.指导县级精防机构工作;定期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
D.承担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和管理的师资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E.承担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4)县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
A.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网络;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B.组织诊断或者复核诊断基层医疗机构筛查上报的疑似患者。
C.登记录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提供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将患者纳入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对象,通知患者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开展管理。
D.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制定社区/乡镇管理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定期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患者管理的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
E.承担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F.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1.1.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职责是:
A.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B.参与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C.参与本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与维护。
1.2人员及保障条件
1.2.1人员
1.2.1.1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根据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和承担的任务,确定适当数量、业务能力强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专业护士专职或者兼职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采取措施,保持从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人员稳定。从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每月应当有一定比例时间参加临床诊疗工作,以保持其临床诊疗能力和知识得到不断更新。
1.2.1.2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
精防机构应根据工作量,确定适当数量、业务能力强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专业护士以及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专职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
精防机构要采取措施,保持人员稳定,提高工作能力。
1.2.1.3基层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根据本辖区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量,确定适当人数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专职或者兼职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的社区(乡镇)防治工作。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采取措施,保持从事精神疾病社区(乡镇)防治医师或者护士(以下简称“精防医师”、“精防护士”)人员稳定,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1.2.1.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其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中承担的不同工作任务以及工作量,确定适当数量、业务能力强的相应专业人员专职工作。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具备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措施,保持人员稳定,提高工作能力。
1.2.2保障条件
根据承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任务的各级机构职责,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精神专科机构基本建设标准,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任务提供工作用房,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
2.患者的发现和登记
符合本《工作规范》开展管理治疗的对象为常住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常住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是指在本辖区内有固定居所(包括家庭、康复与照料机构等,精神专科医院除外),并且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患者。
2.1发现疑似患者2.1.1线索调查
在社区或者乡镇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之初进行,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组织,使用《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表1-1),在辖区常住人口(指连续居住在半年及以上者)中开展疑似患者调查。
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将发现的疑似患者情况填入《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表1-2),报县级精防机构。县级精防机构按照本规范“2.4精神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的原则组织诊断或复核诊断。
在线索调查中,要充分依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当地民政、残联、救助管理站等的力量,提供搜集信息。
2.1.2患者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发现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行为者为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时,应立即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送往就近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明确诊断。
2.1.3精神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
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和诊断复核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依据《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及相关诊疗规范,结合患者精神状况检查、既往病史、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人员资质、诊断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作出诊断或复核诊断;条件不具备,或者不能确定诊断的,请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或者复核诊断。
2.2出院病例通知
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征得患者本人,或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意并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表1-3)(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后,应在患者出院时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表1-4)每月定期通知本机构所在地的县级精防机构。后者应每月定期将《出院信息单》转至患者居住地的县级精防机构。
2.3登记确诊患者
县级精防机构应将线索调查和患者报告中明确诊断为重性精神疾病的本地居住患者,以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后出院的患者,纳入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对象。同时,通知患者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开展患者管理,提供《出院信息单》复印件,并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患者《居民个人健康档案》相关信息。
县级精防机构应及时将《出院信息单》和患者的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
3.社区/乡镇管理
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指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农村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患者社区/乡镇管理,分为患者基础管理、患者个案管理。
根据《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要求,所有的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开展患者基础管理。
实施“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的地区,应开展患者个案管理。有条件的其他地区,在做好患者基础管理的基础上,可逐步开展患者个案管理。
3.1患者基础管理3.1.1危重情况处置
询问和检查有无出现暴力、自杀自伤等危险行为,以及急性药物不良反应和严重躯体疾病。若有,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
3.1.2分类干预
若无上述危重情况,应进一步对患者原有的病情进行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状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并根据患者的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和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
3.1.2.1病情稳定患者
病情稳定患者,指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状态,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的患者。
要求:
若无其他异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执行上级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
3.1.2.2病情基本稳定患者
病情基本稳定患者,指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处于“病情不稳定”和“病情稳定”之间的患者。
要求:
若无其他异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可在现用药物基础上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剂量,必要时与患者原主管精神科执业医生取得联系。调整过一次剂量后,可连续观察4-6周,若患者症状稳定或比上次已有好转,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若仍无效果,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若同时伴有躯体症状恶化或药物不良反应,要查找原因对症治疗,2周时随访,观察治疗效果。若有必要,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3.1.2.3病情不稳定患者
病情不稳定患者,指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社会功能较差,有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的患者。
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对症治疗后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3.1.3其他要求
(1)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2)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血压、体重、空腹血糖,一般体格检查和视力、听力、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增加血常规、尿常规、血脂、眼底、心电图、大便潜血、B超等项目。
(3)有条件的地方建议增加对患者的随访次数和工作内容。
3.1.4记录和报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对确诊的、在家居住患者建立“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按规定分类随访干预登记患者,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相关表格参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随访中,发现患者死亡,或者外出打工、迁居他处、走失等原因,或者连续3次失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填写《重性精神疾病失访(死亡)患者登记表》(表1-5),每月定期上报县级精防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每3个月定期将基础管理患者的随访情况填报《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乡镇基础管理情况季度报表》(表1-6),上报县级精防机构。
3.2患者个案管理
个案管理是指对已经明确诊断的患者,根据患者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心理社会功能特点与需求,通过评估患者的功能损害或者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为患者制定阶段性治疗方案,以及生活职业能力康复措施(又称“个案管理计划”)并实施,以使患者的疾病得到持续治疗、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得到恢复,实现帮助患者重返社会生活的目的。
只对本《工作规范》“3.1患者基础管理”中的“病情基本稳定患者”开展个案管理,患者个案管理应在患者基础管理基础上,逐步开展。
3.2.1人员组成
实施患者个案管理的人员应以精防医师和精防护士为主,可以吸收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的社会工作者、心理卫生人员参加。所有人员组成个案管理组,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分工合作对每一名患者实施管理。个案管理组长一般由精防医师担任,也可以由从事个案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精防护士担任。
根据情况,个案管理组可以吸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的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注册护士参加。
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意,可以吸收基层民政、公安、残联等单位和组织的民政干事、民警、助残员等相关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参与患者个案管理。
3.2.2制定个案管理计划
在精神科执业医师指导下,个案管理组负责制定患者个案管理计划,其中,用药方案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制定。
个案管理计划分医疗计划、生活职业能力康复计划2个部分。医疗计划主要包括病史采集,患者精神、躯体状况、危险性、服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检查评估,制定用药方案。生活职业能力康复计划主要包括患者个人日常生活、家务劳动、家庭关系、社会人际交往、社区适应、职业与学习状况、康复依从性与主动性检查评估,提出康复措施等。
制定和实施患者个案管理计划首先应当从医疗计划开始。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增加生活职业能力康复计划。
3.2.3实施个案管理计划
个案管理计划由个案管理员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患者与家属执行。
3.2.3.1危险性评估
危险性评估共分为6级。
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5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个案管理员对新进入个案管理的患者,首先应开展危险性评估。
个案管理员在每次随访时,都应进行危险性评估,或根据需要随时进行。一旦发现患者出现危害行为(危险性评估在1级和2级)或者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等需要紧急处置的情况(见“应急医疗处置”部分),应及时请精神科执业医师会诊,同时向个案管理组长报告,增加随访频度,至少1次/周。发现患者危险性评估在3级以上,应及时请精神科执业医师会诊,同时向个案管理组长报告,实时紧急住院治疗。
3.2.3.2管理分级
根据以下要求对个案管理患者分级。
(1)一级管理(符合下列其中之一):(危险性评估为1-5级)
A.半年内出现过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B.半年内出现过自杀行为或明显自杀企图者;
C.半年内有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指冲动、伤人、毁物行为或倾向、或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其他行为);
D.半年内有明显幻觉、妄想、行为紊乱者。
(2)二级管理(符合下列其中之一):(危险性评估为0级)
A.经治疗后,精神病性症状基本得到控制,时间持续半年以上、两年以内,基本能按照医嘱维持治疗;
B.曾有轻度自伤行为或企图、或有轻度冲动行为但对社会、家庭影响极小,但目前无实施的可能性者;
C.病情基本稳定,时间持续半年以上、三年以内,虽不能或基本不能按照医嘱维持治疗,但无自杀、自伤行为或企图、无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
D.治疗或者个人生活料理需要别人协助者。
(3)三级管理(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危险性评估为0级)
A.病情稳定或基本稳定时间在两年以上、五年以内,按照医嘱维持治疗者;
B.病情稳定或基本稳定时间在三年以上、五年以内,虽不能或基本不能按照医嘱维持治疗者,但无自杀、自伤行为或企图、无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
(4)四级管理: (危险性评估为0级)
病情稳定或基本稳定时间在五年以上,同时无自杀、自伤行为或企图、无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
3.2.3.3分级干预与报告
个案管理员按照“患者基础管理”中分类干预的随访时间要求开展患者随访,填写《患者个案管理记录手册》(附件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每3个月定期将个案管理患者的随访情况填写《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乡镇个案管理情况季度报表》(表1-7),上报县级精防机构。
随访时间要求:
一级管理患者,执行“危重情况紧急处理”和“病情不稳定患者”的随访时间要求。
二级管理、三级管理患者,执行“病情基本稳定患者”的随访时间要求。
四级管理患者,执行“病情稳定患者”的随访时间要求。
随访内容包括:
A.执行患者基础管理的随访内容和要求。B.评估患者危险性和各项心理社会功能,提出个案管理计划更改建议。C.提出管理等级更改建议。D.如发现患者病情变化或者有发生危险性行为的可能,随时向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精神科执业医师报告。
个案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患者病情不稳定,要及时寻找可能原因,予以相应处理,包括提高治疗依从性措施、调整药物剂量、种类或者用药途径等等。
(2)发现患者和家属存在疾病的不良心理反应,要提供心理支持以及家庭教育。
(3)发现患者功能缺陷,提供具体的康复指导和训练,介绍到康复机构接受系统康复训练。
(4)对于已经恢复工作学习者,提供连续性支持,处理压力和治疗相关问题。
(5)与家属建立良好关系,积极争取家属参与个案管理。
3.2.3.4会商与专业指导
个案管理组成员每3个月会商“病情基本稳定者”的情况。会商内容包括:A.根据评估结果,修订个案管理计划。B.调整患者管理类别。C.解决诊疗工作中其它问题。D.如遇特殊情况,个案管理组要随时会诊讨论,必要时邀请精神科执业医师参加。
精神科执业医师每季度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内容包括:A.检查社区/乡镇管理的疑难患者精神状况和躯体状况,制定或更改治疗用药方案。B.指导个案管理组制定或更改个案管理计划。C.帮助解决基层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指导个案管理计划实施。
3.3社区/乡镇管理中的药物治疗原则
社区/乡镇管理中,对重性精神疾病的药物治疗原则应该遵循《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精神疾病诊疗指南》和《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南》的规定,遵循“安全、早期、适量、全程、有效、个体化”的原则。患者治疗药物处方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出具。
患者治疗前,应该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精神科执业医师或者精防医师需向患者及家属说明药物性质和作用、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及对策,争取他们的主动配合,使患者能遵医嘱按时按量用药。
3.3.1安全性
力求做到既能够通过治疗控制症状,减少疾病造成的危害,又避免患者出现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做到以下几点:
(1)全面考虑患者症状特点、年龄、躯体状况、药物的耐受性、有无合并症。
(2)考虑药物作用的特点。用药前必须做好常规体格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以及血常规、血生化(包含肝肾功能)和心电图检查;治疗过程中定期(每季度)对上述项目复查。
(3)排除用药禁忌证;注意药物之间配伍禁忌。
(4)及时识别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
(5)必要时请上级医疗单位做血药浓度检测。
3.3.2及时性
一旦确定诊断,尽早治疗,争取最佳疗效。
3.3.3有效性
根据疾病表现,选择正确药物种类和个体化有效治疗剂量。
3.3.4经济性
选择患者经济条件许可完成全程治疗的药物。
3.3.5个体化
用药种类和剂型,考虑到患者的躯体特点、个人意愿、长期治疗的依从性、既往的疗效;用药剂量,应以达到最佳疗效和能耐受为目标。
3.3.6单一性
除非有必要,抗精神病药之间、抗抑郁药之间最好不联用;急性期治疗有效的药物则在维持期继续使用。
3.3.7系统性
在足够剂量、足长疗程后评价疗效;有换药指征者合理换药。
3.3.8长期性
坚持完成急性治疗期、巩固治疗期和维持治疗期全程治疗,要特别注意功能恢复。
3.4效果评估3.4.1个体效果评估
主要有以下方面:患者治疗有效性、遵医嘱情况;患者心理功能、社会功能损害减轻情况;患者参与社会生活程度、能力改善或发展情况;患者客观处境和自我感受改善情况等方面。
3.4.2群体效果评估
(1)患者管理率
患者管理率=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患者数/辖区内15岁及以上人口总数×患病率×100%
注:按照浙江省、河北省调查15岁及以上人群中重性精神疾病患病率为1%。在缺乏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的地区,建议使用此患病率。
(2)患者规范管理率
患者规范管理率=每年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的患者数/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患者数×100%
(3)显好率
显好率=最近一次随访时分类为病情稳定的患者数/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患者数×100%
(4)社会活动参与率
参与率=(最近一次随访时参与社会活动患者数/每年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的患者数)×100%
(参与社会活动患者数:是指生活上能处理、参加家务劳动,社会中能够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精神病患者数。)
(5)管理患者轻度滋事率
管理患者轻度滋事率=(已管理患者中轻度滋事人次数/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患者数)×100%
(轻度滋事:是指公安机关出警但仅作一般教育等处理的案情,例如患者打、骂他人或者扰乱秩序,但没有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属于此类。)
(6)管理患者肇事肇祸率
管理患者肇事肇祸率=(已管理患者中肇事肇祸人次数/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患者数)×100%
(肇事肇祸:包括“肇事行为”和“肇祸行为”二类。肇事行为是指患者行为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未触犯我国《刑法》,例如患者有行凶伤人毁物等但未导致被害人轻、重伤的。肇祸行为是指患者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属于犯罪行为的。)
(7)患者肇事肇祸率
患者肇事肇祸率=患者中肇事肇祸人次数/辖区内15岁及以上人口总数×患病率×100%
4.应急医疗处置
突发重性精神疾病,或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病情急剧变化,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对自身的伤害(自杀、自伤行为),或者对他人造成伤害、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等(危害社会行为);或者出现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需要通过应急医疗处置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以避免伤害和损失的发生或者减轻伤害和损失程度。
除已经纳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疾病外,例如癫痫所致精神疾病、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疾病等其他精神疾病患者,也可能出现上述需要应急医疗处置的情况。
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应急医疗处置之前,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应在《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非自愿医疗意见书》(表1-8)上签字同意。《非自愿治疗医疗意见书》不能及时送达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时,由在现场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公务人员签字证实。
4.1处置原则
(1)合理:应急医疗处置判断要准确,方法要恰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2)及时:工作人员应该及时赶到现场,采取干预措施,尽可能缩短造成伤害和损失的时间。
(3)安全:采取的一切处置措施,均旨在保护患者、家属、周围人群以及实施应急医疗处置的医疗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公共和私人财物;必要时应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4.2处置前准备4.2.1应急医疗处置组
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医疗处置组,制定针对危害社会行为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应急医疗处置预案。
应急医疗处置组由具有连续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并且接受过重性精神疾病规范化治疗培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以及具有连续3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的精神科专业护士组成。组长应为具有临床和应急处理经验的副主任职称以上精神科高年资医师。应急医疗处置组人员实行24小时轮班。在执行应急医疗处置任务时,所有医护人员需佩戴胸牌,标明身份。
4.2.2其他参与人员
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和(或)公安机关公务人员,在需要采取保护性或强制性应急医疗处置措施(如保护性约索、强制性治疗)时,应参与并协同实施应急医疗处置措施。
执行应急医疗处置任务的救护车驾驶员、护理员,须接受危险行为防范措施培训。
在对已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进行应急医疗处置时,基层精防医生和精防护士应尽可能全程参与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过程,并在应急医疗处置组到达现场前做必要的前期处置和准备工作。
4.2.3绿色通道
承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设立24小时有人值守的应急医疗处置专用电话。
应急医疗处置专用电话主要用于:A.在已纳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用于应急医疗处置组与基层精防医生或精防护士、片区民警、患者家属等其他相关人员联系;B.在条件许可地区,为尚未纳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或者疑似患者、非本地常住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提供应急医疗处置服务。
4.2.4设备和设施
具有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并且设有保护性约束功能的救护车及相关的精神科药品。
4.3应急事件指征4.3.1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已经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对财物和公共安全造成损失的患者。
4.3.2自伤或者自杀行为
患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有明显的自杀观念,可能出现自伤或者自杀行为。
(2)已经出现有自伤或者自杀行为,对自身造成人身伤害。
(3)有扩大性自伤或者自杀的言语、企图或行为,对他人可能或已经造成人身伤害。
4.3.3急性的或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包括急性药物中毒(自杀或误服),或者长期服药过程中出现的需及时处理的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4.4应急事件报告
已经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可以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报告。后者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情况紧急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可以直接向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报告。
尚未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可以直接送往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可以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送往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非本地常住居民,包括临时居住人员、观光旅游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可以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送往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4.5处置方式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采取的有关应急医疗处置措施,应该遵循《疾病诊疗规范-精神病分册》和《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南》的规定。对“精神科门诊留观”或者“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的患者,应按照门诊留观和紧急住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5.1现场临时性处置
用于疾病诊断明确,问题清楚,处理措施不复杂的情况。主要针对一般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患者,或病情不重,治疗依从性较好,患者家庭有一定管理条件的患者。
对已经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在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完毕后,基层精防医生或者精防护士应每4小时随访一次。连续2次随访病情稳定后可停止随访。
如果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应及时转为精神科门诊留观或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4.5.2精神科门诊留观
用于能立即确诊,需进一步检查或观察;或疾病诊断虽已明确,但处理措施较简单,预计问题可以在24小时内得到解决的情况。主要针对较严重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或患者家属/监护人有较强看护能力并且危险性评估在2级及以下的患者。
如果估计病情不能在24小时内得到有效控制,或有继续发展加重的趋势,应随时转为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4.5.3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用于患者病情危重,需要保护性治疗或强制性治疗;或处理措施复杂,病情需要较长时间(24小时以上)才能控制;或不能确诊,需进一步检查、观察或会诊的情况。主要针对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的患者,或出现严重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患者。
4.5.4院外应急医疗处置常用措施
(1)心理危机干预。
使用支持性和解释性言语,缓解患者紧张、恐惧和愤怒情绪,劝说患者停止危害行为。同时对现场其他人的焦虑、紧张、恐惧情绪给予必要的安慰性疏导、转移。
(2)保护性约束。
保护性约束为及时控制和制止危害行为发生或者升级,而对患者实施的保护性措施。
经患者监护人(家属)同意,在当地公安机关公务人员协同下,使用有效的保护性约束手段对患者进行约束,对其所携危险物品及时全部搜缴、登记、暂存,将患者限制于相对安全的场所。
(3)快速药物镇静。
为迅速控制患者情绪,经应急医疗处置组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并处方,可使用抗精神病药物(如氟哌啶醇等,或加用苯二氮卓类药物)快速镇静。用药后,应注意观察药物不良反应。
(4)持续性药物治疗。
对已经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根据疾病诊断和既往治疗情况,应及时制定和调整长期药物治疗方案,以巩固治疗效果,控制并缓解病情。
(5)其他治疗。
查看并处理患者出现的身体损伤。必要时,请就近综合性医院会诊或协助诊疗。
4.6处置后患者管理
已经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在应急医疗处置结束后仍然在家居住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按照要求进行患者社区/乡镇管理。
尚未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本地常住患者,在应急医疗处置结束后仍然在家居住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在征得患者本人,或者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意并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后(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按照要求登记和开展患者社区/乡镇管理。
4.7几种常见危害行为的处置原则4.7.1暴力攻击行为
(1)评估患者危险性。
根据患者病史及目前的状况,评估冲动和暴力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进行危险性评估。
(2)非药物性干预措施。
A.一般的安全技巧:与对方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直接的目光对视,不要随便打断患者的谈话,要有安全的逃离通道,及时发现患者愤怒的迹象,取走患者携带的凶器等。
B.检查技巧:避免给患者过度的刺激(声光),予以足够的个人空间,尽量保持开放的身体姿势,尊重、认可患者的感受,向患者表示随时愿意提供帮助。多做言语的安抚,以减少患者的恐惧,劝阻患者停止暴力无效时,则予以身体约束。
(3)药物治疗。
采用快速镇静疗法,如使用氟哌啶醇,或氯硝西泮肌肉注射。
(4)积极处理原发疾病。
4.7.2自伤自杀行为
(1)阻止自伤自杀行为,救治躯体损伤。
立即阻止正在实施的自伤自杀行为;快速进行必要的躯体检查,实施现场急救,恢复并维持生命体征正常。视躯体损伤程度及医疗处理条件,决定是否转入综合性医院急诊科急救,或请其他科会诊。
如生命体征平稳,应将患者转移至安全场地,由专人看护,避免再度发生自伤自杀行为。如在社区内缺少安全保护措施,应采取精神科门诊留观或紧急住院治疗。
(2)快速药物镇静。
(3)积极处理原发疾病。
适时开始或调整针对原发疾病的治疗方案。了解并分析自伤自杀的成因,给予支持性心理治疗。
4.7.3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不良反应
抗精神病药副作用较多,特异质反应也常见,所以处理和预防药物的不良反应与治疗原发病同等重要。常见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有锥体外系反应、恶性综合征、体位性低血压、药物过量中毒等。
处置急性药物不良反应,应遵照《疾病诊疗规范-精神病分册》、《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南》的要求实施。
4.8处置记录和报告
执行应急医疗处置任务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应急医疗处置完成后24小时内应填写《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一式二份(表1-9)。
《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一份留应急医疗处置组存档,另一份随同应急医疗处置有关的材料一并移交有关部门。采取“现场临时性处置”的,移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保存;采取“精神科门诊留观”的,移交接诊医院的精神科门诊;采取“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的,移交接诊医院的精神科住院部。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每季度定期将《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季度报表》(表1-10)报所在地县级精防机构。
5.人员培训与健康教育
5.1人员培训
5.1.1工作起步阶段
5.1.1.1培训目的
A.使行政管理人员了解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目的、意义、主要工作内容等。
B.使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掌握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相关诊疗规定。
C.使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掌握必要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知识和技能、相关工作要求和规定,能够开展社区/乡镇管理。
D.使社区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掌握必要基本技能,主动配合、协助开展工作。
5.1.1.2培训对象
行政管理人员,包括政府和精神卫生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包括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等专业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包括在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机构中从事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精防医生、精防护士等
社区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患者家属、公安机关人员、居委会(村委会)干部、社区助残员等。
5.1.1.3培训内容及方式
培训内容包括: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管理、患者规范化治疗、个案管理、计算机数据管理与质量控制、患者家属护理教育、民警和居委会人员相关知识与技能等。
培训方式:各级依照本规范的职责分工开展培训。
5.1.2后续阶段
培训对象同工作起步阶段,培训内容可根据当地情况及各地需求进行选定。
5.1.3培训评估
培训举办单位应在每次培训结束时,对培训效果、内容、教材、教员、培训班组织管理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培训。
5.2健康教育与宣传5.2.1职责和任务
对首诊确诊为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及其亲属,在进行临床治疗的同时开出健康教育处方,降低患者及家属的病耻感,提高他们对于重性精神疾病的应对能力,预防向慢性和残疾转化。
对于慢性精神病病人,健康教育要围绕提高自知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主。
预防措施以早发现为主,在社区中要积极开展早期识别重性精神疾病的宣传教育,鼓励疑有重性精神疾病的人员及早去正规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咨询。
5.2.2农村地区健康宣传
可以通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下乡送知识送技术的方式,提高乡村医生对于常见重性精神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和跟踪随访治疗能力。
在乡镇卫生院重点培养精神卫生专(兼)职人员熟悉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宣传要点和核心信息,利用广播、电视和宣传材料等为农村常住及流动人口、乡镇企业工人等进行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宣传教育。
5.2.3城市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在精防机构指导下,依托健康教育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
社区居委会等要积极倡导社区居民对已经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和家庭给予理解和关心,平等对待病人,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5.2.4学校健康教育与宣传
根据重性精神疾病多在青壮年发病的特点,配合学校健康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讲座,通过宣传墙报或手册,提高青少年对于重性精神疾病早期症状的知晓。
在有条件的学校配备心理辅导老师,对学生开展心理咨询和行为干预。
5.2.5健康教育与宣传评估
应开展健康教育材料的形成评估,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的过程评估、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健康教育与宣传的方法和内容。
6.资料信息管理与工作总结、进度报表
6.1资料信息管理
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分析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资料信息的目的,是为制定和调整管理治疗策略和措施、评价管理治疗效果提供依据。
所有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管理治疗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信息交资料管理员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不得丢失、自行销毁或拒绝归档。各级精防机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患者个案资料,不得泄漏相关信息。
6.1.1资料管理员
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各级精防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应该配备资料管理员。
资料管理员应具备精神疾病相关专业知识,熟知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内容和相关制度,熟悉所有资料的存档方式,并能进行存档工作的改进,熟练掌握办公自动化软件。
资料管理员职责:A.负责本单位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存档管理工作。B.按照要求,做好文件、资料和数据收文登记并分发、存档。C.遵守《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资料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确保资料的安全、完整,定期清点整理资料。
6.1.2资料分类及管理要求
6.1.2.1政策类
政策类资料是指各级政府及卫生和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文件和函件。主要包括相关法规、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批示和批复等函件。
此类资料的管理要求按自然年度、按时间顺序,从前向后整理、归档。如果资料内容较多,可以再适当细分。
6.1.2.2技术类
(1)患者个案资料
患者个案资料是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在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与患者治疗和管理有关的患者个人的所有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摸底调查和诊断复核、门诊和住院治疗、应急医疗处置、社区/乡镇管理、家属教育和康复指导等过程中产生的资料信息。其中,尤其要注意保存患者申请治疗、应急医疗处置的申请和审批资料、知情同意书等资料。
患者个案资料由专人保管,不得泄漏。
患者个案资料信息应一人一档,以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按年度、依时间顺序做好登记,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负责保存。其中,患者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治疗的资料,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的规定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存档。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整理患者个案档案,并按以下编号要求给每份档案编号。全部编号完成以后的新增患者,按顺序依次编号。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患者编号办法按照卫生部“居民个人健康档案”编码要求,采用16位码制。(此号码同时也将作为患者在“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编号):
患者编号即:区县国标码(6位)+街道(乡镇)编码(3位)+居委会(村委会)编码(2位)+患者顺序号码(5位)
区县国标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T2260-1999)》要求执行。
街道(乡镇)编码:按照《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GB/T10114-2003)》要求执行。当地已对街道(乡镇)编码的,执行现有编码;当地尚未对街道(乡镇)编码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上述国家标准规则进行编码。
居委会(村委会)编码:由街道(乡镇)按顺序编排(注意:编排顺序应与“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顺序一致)。
患者顺序号码:与“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号码一致,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按要求编排。
(2)患者管理过程中的资料信息
患者管理过程中的资料信息是指各级精防机构、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在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与患者管理治疗、管理人员、管理流程等有关的各种统计、汇总、报告等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各种管理流程文件、各级管理人员和个案管理员联络信息、工作信息和统计报表、工作方案和总结报告等。
县级精防机构负责对患者管理过程中的资料信息的收集、分析、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要求逐级上报,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反馈。
对此类资料的管理,要求先按类别细分(如管理流程,管理人员,工作方案和总结,患者管理治疗情况统计信息和报表等),再按自然年度、按时间顺序整理、归档。如果资料内容较多,如对患者管理治疗情况统计信息和报表一类资料,还可以按照工作流程再细分为登记和复核诊断、门诊和住院(含解锁)、应急医疗处置、随访管理等。
6.1.2.3工作和管理类
工作和管理类资料是指各级精防机构、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产生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健康教育和宣传、人员培训、患者管理治疗质量控制、工作督导检查和评估考核等的计划方案、总结报告、教材、图片、音像资料等资料。
对此类资料的管理,要求先按类别细分,再按自然年度、按时间顺序整理、归档。
6.2工作总结和进度报表
工作总结和进度报表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实施单位,通过自我检查和评估,了解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其效果的常用方法。
6.2.1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单项活动总结。
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
A.一般情况
本地区城市、农村的人口数及15岁及以上年龄构成,村或居委会数、乡镇或街道数、区县数、地市数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和报销办法;当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数量等
B.工作开展情况
(1)政策制度。包括: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政策;财政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开展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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